根据工作安排,我会定于2021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,对未按照《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》(川残办〔2021〕23号)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,进行一次性补审。补审期结束后,用人单位仍未进行申报的,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。
特此通告。
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
2021年11月19日
关于转发《四川省残疾人人联合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评定机构目录的通知》的通知
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
按照2021年泸州市调整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资助政策:持有效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残疾人、三至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,由政府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75%的定额资助。请I至II级残疾人、III至IV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积极主动缴纳医保个人缴费的25%。